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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江苏新**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江苏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00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李**提交的证据,江苏新**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将江苏新丝路温泉度假村温泉浴区的钢结构工程,交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施工地点位于泗洪县陈圩林场,合同履行地为泗洪县境内,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故江苏九鼎**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实际经营地亦为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李**提供证据,工程所在地在泗洪县,故泗**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苏九鼎**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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