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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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