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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庄业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诉被告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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