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江苏**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炳诉被告江苏**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无法明确被告王**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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