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宿迁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500元和违约金9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本案被告陈**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迁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退还原告宿迁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