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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40元,减半收取24870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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