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6元,依法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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