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耿*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耿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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