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被告宿迁远**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宿迁远**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应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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