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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马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阳诉被告马*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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