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有限公司与江苏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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