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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长叶与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长叶诉被告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长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刘**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第二次庭审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长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称:被告刘**与原告签订建筑工合同书,将工程的瓦工、木工、钢筋工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交于被告使用,被告只给付部分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刘**与张**一起将2258.6平方米u0026ldquo;2158u0026rdquo;厂房承包给原告属实,其中刘**占1495.8平方米,张**占762.8平方米,工程款按每平方米222元计算。被告刘**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000元,并给原告一套价值3500元沙发冲抵工程款。原告所做工程没有完工且质量不合格,扣除原告未做完部分工程款,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3日,原告付长叶与被告刘**、张**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建设二被告发包的u0026ldquo;2158u0026rdquo;厂房,厂房共三层,面积共计2258.6平方米(其中被告刘**占1495.8平方米,被告张**占762.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22元;付款方式:正负零完工后按总价格的10%付款,一层现浇面结束付一层总工资的70%,二层现浇面结束付二层总工资的70%,三层现浇面结束付三层总工资的70%,四周围墙结束后付总价格的15%,粉刷结束后余款一次性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施工,被告刘**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305000元,并给原告一套沙发用于冲抵工程款,双方同意按2000元计算。被告刘**的厂房已于2013年6月开始投入使用。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刘**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刘**在第三层厂房上面搭建框架结构彩钢瓦棚子,经协商,双方同意第四层工程款按5000元结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合同书、谈话笔录、被告刘**提供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2、被告刘**是否欠原告工程款;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刘**主张涉案厂房未完工,质量不合格,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涉案厂房于2013年6月投入使用的事实,对其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如涉案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被告刘**可待证据充分后另案主张权利。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付长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刘**、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鉴于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涉案厂房早已投入使用,被告刘**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对尚欠原告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发包的厂房工程总价款为1495.8u0026times;222﹢5000﹦337067.6元,冲除已付的307000元,被告刘**尚欠原告工程款30067.6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长叶工程款30067.6元;

二、驳回原告付长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760元,由原告付长叶负担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户名:宿迁**国库处,帐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0,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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