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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