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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