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阳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沭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沭阳县**有限公司在沭**银行的账号为1101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沭阳县**有限公司在沭阳**营业部的账号为1101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沈阳名下的位于沭阳县三匹马商业广场1幢110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冻结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