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江苏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江**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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