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江**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沭阳县马**投资有限公司与钱**、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庄**、屠如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于**与宿迁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长叶与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薛**与荣大任、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宿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钱**等与沭阳县**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