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限公司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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