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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沭阳**阳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沭阳**阳小学(以下简称华阳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阳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6月,原告承包被告建设教学辅助用房、宿舍,并铺设水泥路、整理操场等配套设施工程。经结算,被告欠原告447480元工程款,于2007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47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华阳小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沭阳**阳学校于2007年依法设立,2011年8月5日,经沭阳县教育局批准,将学校名称变更为u0026amp;amp;ldquo;沭阳**阳小学u0026amp;amp;rdquo;。2006年,原告承包被告学校辅助用房、宿舍楼等建设工程,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4474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沭阳**阳学校的申请报告、沭阳县民办学位法人代表等审批备案表、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华阳小学欠原告工程款44748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华阳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沭**阳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工程款4474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4006元,由被告沭**阳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12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80,开户行为中国**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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