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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程公司与泰州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程公司与被告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程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40元,由原告**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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