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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述中与张**、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中诉被告张**、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江苏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张**,被告腾**司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苏**司法定代表人俞*及其委托代理人邵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中诉称:泗洪县卧龙湾小区由苏**司开发,腾**司承建。负责承建6、7号楼的张**将瓦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张**结算,尚欠工人工资50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1、被告张**支付工人工资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腾**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苏**司在欠付腾**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对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告苏*公司尚欠工程款,应由其承担责任。

被告腾**司辩称:6、7号楼系被告张**施工的,腾**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被告张**出具的欠条上的欠付工人工资的数额是虚假的,涉案的工人工资已经在劳动主管部门立案,至今未作出处理结果,形成了虚假诉讼;苏**司支付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苏*公司辩称:苏*公司已经全部付清工程款,该工程还尚未完工,应驳回原告对苏*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1日、2013年4月18日,被**公司将其开发的卧龙湾小区6、8、9、10号楼和7、11、12、13号楼发包给被告腾**司承建。被告腾**司承接工程后,与被告张**签订施工管理协议,由被告张**筹集垫付施工款项,自负盈亏,被告腾**司向张**收取工程总价款1.5%的管理费。协议签订后,张**组织施工。2012年1月8日、2013年4月15日,张**与原告签订协议,张**将6、7号楼的瓦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2014年12月10日,被告张**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原告工人工资500000元(卧龙湾6、7号楼),至今未付。

另查,2014年12月15日,三被告对6、7号楼的总造价及工程款进行核对,6号楼工程款5362340元,7号楼为6307056元,合计11669396元。已经支付工程款4706600元,被告张**及腾**司向苏**司借款4931022元,扣除税金、质保金等,6号楼尚欠工程款451161元,7号楼尚欠工程款347822元,合计尚欠798983元。在核对工程款之后,被告张**向苏**司借款180950元。被告张**当庭陈述6、7号楼水电、消防、瓦工扫尾工程、坡道、卫生、建筑垃圾清运等工程尚未施工。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两份、欠条一张,被告腾**司提供的施工管理协议两份、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被告苏**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工程款对账单、收据复印件、借条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和被告张**无施工资质,故其签订的瓦工分包协议应属无效。原告完成的工程得到了被告张**的结算和认可,被告张**应按照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款500000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利息损失,该利息可从结算之日,即2014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腾**司承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张**施工,并赚取一定的管理费,属违法行为,应对张**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司是否付清工程款的问题,通过三方对账,2014年12月15日尚欠工程款798983元,但扣除后来张**向被告苏**司的借款180950元及未施工的工程后,被告苏**司是否欠付工程款无法查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被告张**主张工程款,故对原告请求苏**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腾**司辩称原告与张**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支付原告朱*中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5.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苏**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中对被告江苏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江苏**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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