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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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