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苏**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沭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5元,减半收取579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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