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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与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仲*宝诉被告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28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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