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仲*宝诉被告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28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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