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原告杨*波诉被告沭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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