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汪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