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银诉被告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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