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江苏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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