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泰州市**程有限公司、华家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泰州**程有限公司、华家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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