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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仁加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6日,被告将桑墟镇胡圩园区厂房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款近100000元,2012年7月4日,被告出具金额为8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催要未果,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无相关建筑资质,为被告建设工程。2012年7月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并出具欠据。原告索款未果,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相关建筑资质,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进行了约定工程的施工,双方就原告所作工程进行了结算,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工程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仁加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章**工程款80000元。

裁判结果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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