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义诉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史**、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义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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