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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杭**初字第1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对事实部分进行重新认定,并将案件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平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华**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条款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的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华**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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