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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志权与江苏苏**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苏**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赛**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楼志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苏**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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