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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浙绍民终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再审立案后,浙江**限公司以其与侯**、案外人**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工程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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