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慈溪**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640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慈溪**有限公司以已与宁波兴**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慈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慈溪**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