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庐**有限公司与桐庐县**村民委员会、桐庐县**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桐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桐庐县**村民委员会、桐庐县**经济合作社及一审第三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桐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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