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东阳支行与华丰**限公司、舟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东阳支行因对被申请人华丰**限公司与舟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0)浙甬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东阳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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