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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秉合与歌山**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邱**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司)、一审被告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金华**民法院作出(2009)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歌**司不服,提起上诉。金华**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9)浙金民终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0)浙民申字第115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5月25日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歌**司委托代理人张进城、应朝民到庭参加诉讼。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再审审理过程中,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邱秉合撤回再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邱秉合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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