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