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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浙江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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