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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五洋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2元,减半收取42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276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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