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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盛**杭州分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山盛**杭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山盛**杭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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