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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民法院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2008)绍**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杭州**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杭州**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载明的法定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绍兴**民法院(2008)绍**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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