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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限公司与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不服杭州**民法院2008年8月14日作出的(2006)杭*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后,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民法院(2006)杭*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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