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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何**、浙江林**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浙江林**限公司、浙江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何**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又于2008年9月24日以“其已认可原审判决,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4元,减半收取6262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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