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湖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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