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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元**公司与金华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华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与被上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华**民法院于2011年6月12日作出(2009)浙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天**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1日向上诉人天**司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上诉人天**司于2011年8月2日收到该通知并盖章确认,但天**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诉人天**司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天**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民法院(2009)浙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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