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政**有限公司与平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与平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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