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与平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宁波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