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金**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6元,由张**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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