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超诉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