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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台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诉被告台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台州**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向主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属约定不明,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均在玉环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给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玉环县国防大厦建筑装饰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主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周宝兴作为主张方向本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台州**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台州**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台州**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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