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宝**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宝**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宝**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宝**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本诉部分53058元,减半收取265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宝**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81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