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明业**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非合同主体,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且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杭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明业**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明业**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